本报讯(记者哈欣)9月19日,《河北省建筑装饰装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草案)》)首次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若干规定(草案)》共二十九条,重点聚焦违法违规装饰装修行为、明确限额以下公装监管主体、填补限额以上公装监管漏洞、强化家装活动管理、建立违法违规装饰装修快速有效制止机制以及强化违法违规装饰装修惩戒等方面内容。
《若干规定(草案)》重点明确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中的禁止行为:一是擅自拆卸、改装燃气管道或者设施;二是擅自拆除或者改造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建筑构配件;三是其他影响建筑物结构承载或者使用安全的行为。
同时,《若干规定(草案)》规定住宅装饰装修不得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不得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此外,《若干规定(草案)》第十九条明确投诉举报渠道,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建筑装饰装修活动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建筑物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在法律责任方面,《若干规定(草案)》明确了行政处罚、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责任:特别是擅自改变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的以及涉及消防安全、燃气安全的,予以行政处罚。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装修人、施工单位或施工人员等承担民事责任;违法拆除承重墙等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和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河北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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